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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老人 痛并快乐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8:16 千华网-千山晚报

  “同居”,是在法律和道德上颇有争议的话题,平时总与年轻人分不开,如今却在白发苍苍的老人身上悄然演绎。一位有过“同居”经历的老人向记者这样形容“同居生活”:痛并快乐着。痛,是自己的要求因各种问题得不到亲属支持,无法结婚;乐,是两人还是能生活在一起,共度余生。家住鞍山铁东对炉地区的陈老今年62岁,5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当时工作忙碌,陈老还没觉得怎么样,可自打退休后,陈老越来越感到寂寞。不长时间,一位经常和陈老晨练的刘老太发现陈老心情不好,就经常开导他。而刘老太的老伴也去世多年,时间
久了,两位性格相投的老人做下共度余生的决定。可陈老的子女却觉得父亲这样做,会给家庭带来种种矛盾,不赞成老人结婚,但不反对他与刘老太来往。无奈,两位老人简单地请两家人吃顿饭,没登记就开始了共同的生活。而家住铁东湖南地区的72岁王大爷对“同居”还有另外一种体会。与他“同居”数年的“老伴”———小他12岁的李老太,竟因少给了几百元生活费而离开了他。“就想找个人说说知心话,可没想到几年的感情抵不上几百元钱,幸亏没登记。”王老无奈地说。记者从铁东、铁西、立山的婚姻登记部门获悉,其实近年来登记结婚的老年人也在增多,仅立山2004年登记结婚的老人就比2003年增加30%以上,但主要集中在50—60岁年龄段,60岁以上选择登记结婚的老人较少,而且成功率也较低。据分析,老人年龄越大,子女亲属对其再婚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就越担心,而很多上了年纪的老人觉得剩下的日子越来越少了,只想找一个知心的人相伴,没必要登记。老人同居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许多人担心的住房、存款所有权问题经约定可完全不因再婚而改变。同样,《老年法》中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但若同居,以上权利可能享受不到。如果老人坚持同居,律师建议双方可自己拟定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协定书,把一些矛盾提前揭示出来,如财产约定、生活规则等。而且最好坚持三不变原则,即婚前财产不变、继承权不变、子女关系不变。还有老龄专家建议,老年人再婚应更讲究门当户对,如财产相当、子女相当、文化水平相当,走到一起是出于感情需要,而没有功利色彩。这样的婚姻不仅稳妥,也容易得到儿女们的尊重。

  记者魏华飞 见习记者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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