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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1·9肇事逃逸”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7:31 三秦都市报

  连日来,车号为陕E00965的丰田越野车“肇事逃逸”一案备受社会关注,随着“蒲电”老总牛万虎的投案,此案也越来越清晰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一定要严惩肇事逃逸者!”广大读者通过本报的热线电话表达了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到底涉案人员触犯了《刑法》中的哪些条款?他们该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月13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的相关法学专家和律师。

  牛万虎——肇事逃逸后被迫投案

  分析——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西北政法学院诉讼学系副教授张西安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目前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看,牛万虎当日驾车肇事撞死2人,撞伤3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后发生逃逸,他的情节很恶劣,在这起事故中应负有全责。从其行为看,已完全构成了法律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其行为应为交通肇事罪。”

  陕西省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雷西萍称,牛万虎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顶包者——冒充肇事者投案被警方识破

  分析——情节严重者涉嫌包庇罪

  事发后,有人自称“肇事者”到西安市交管七大队去“投案”,但后来被警方证实是名“顶包”的,对于这名顶包者的行为,张西安教授认为,顶包者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其行为是否会构成其它犯罪,要视其具体的作案情节来认定。目前警方没有透露这名顶包者当时到警方的具体细节,如果顶包者在向警方“投案”时,本想顶包,在警方的问讯下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顶包行为,未给警方造成误导,其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也可以对其处以治安处罚。

  但如果顶包者在“投案”中的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应当是涉嫌包庇罪,主要要看其当时“投案”的具体行为和细节。

  同车人——目击者称曾现场阻拦肇事司机看伤者

  分析——如唆使司机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共犯

  在本报记者采访中,一位在事发现场、但所幸未受伤的伤者家属说:“我躲开后,看到肇事车的司机下车后,本来准备朝受伤者方向走,但被车上下来的另一个人给拦住了。”警方称,当日,牛万虎所驾的车上包括牛万虎共有4人。

  针对同车人的这种行为,张西安教授分析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与牛万虎共同乘车的其他三人,如果经调查确认,在牛万虎肇事后,如果确有唆使牛万虎逃逸的行为,其行为应当涉嫌交通肇事罪共犯,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报首席记者 浩文 实习生 蔡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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