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 发现病直接报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7:48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毅伟)昨天,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和接诊医院等发现职业病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病的报告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接诊急性职业病的是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各级
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