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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规定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8:0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近日,南京市房管局根据《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小区车位的面积测量、如何买卖等市民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细则。

  物管用房需明确权属

  细则中规定,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各
幢房屋的规划核准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商品房附属房屋的权属界定。规划核定的底层架空层中,明确用途的,按所核定的用途比照《规定》,界定该部分附属用房的权属。规划核准图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未明确的,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销售方案中,须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比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部位和面积。

  规划图需标注车位号

  细则规定,开发企业在申报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人防批文、交管局批文、车库规划核准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比例在规划核准图上划定业主共用车位和拟销售或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范围(不在人防设施范围内),且标注车位号。凡地下室部分为人防设施,规划核定用途为机动车车库的,开发企业在申报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时,需按照人防批文核定的面积整体划定人防设施的范围。商品房买受人需购买机动车停车位的,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应包含机动车停车位的相关条款。

  室内停车位论个卖

  细则中规定,机动车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在单独转让专用停车位时,购买者需提供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相关的证明资料。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均以个为计价单位进行销售。《规定》颁布前,开发企业已取得车库预售许可的或已将预售许可范围内的车库办理产权登记的,均按照交易登记程序进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尚未办理机动车停车位预售或产权登记的,在按该建设项目核准的机动车停车位标配的15%%划定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后,剩余的车位方可申请销售或办理产权登记。(方市兴 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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