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昨起严查“酒后驾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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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9:30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宋惕安)春节临近,市民应酬增加不少,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加。为此,交警从昨日开始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据交警部门介绍,去年我市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者8331人次,其中608人因醉酒驾车被处以治安拘留;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去年共有191人次因醉酒驾车被拘留
去年全市因酒后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129起,共造成32人死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也不得醉酒驾驶。去年,全市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共造成的交通事故有3起,导致1人死亡。 据悉,交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标准是这样掌握的:经血液检测,每毫升血液中含0.8毫克(含)以上酒精的属醉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天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天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