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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者诈骗入狱,担保人被判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0:2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栖民二 记者 帅勇)帮人担保贷款,贷款者却因诈骗罪入狱。担保人随即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还款责任,但被信用社告到法院。日前,栖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还钱。

  据栖霞区某信用社诉称,2003年8月,市民王文向其贷款10万元,约定于2004年7月28日前归还。随后,王文找到当地人赵芝和蒋珊为他担保。事后,王文从信用社顺利地拿到了
这笔贷款。

  可去年3月,王文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被判处13年徒刑。不久,王文在信用社的贷款也到期了,因王文已经入狱,且拿不出钱来,因此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信用社随后多次找到赵、蒋二人,要求她俩承担还款义务,但被拒绝。信用社随即将赵、蒋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俩承担还款责任。

  日前,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蒋珊未出庭应诉。庭审中,赵芝对担保贷款一事不予否认。但她认为,她是在被王文欺骗的情况下才签字担保的,事后王文因诈骗入狱,所以这个担保贷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而她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因犯诈骗罪入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这笔贷款也是其诈骗的。据此,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令赵芝和蒋珊应承担担保责任,向信用社还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还款利息(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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