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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6年苦讨工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0: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村社)面对刚刚收到两天的判决书,被剥夺工作权利长达6年之久的原西安市第二中学教师冯某激动得热泪盈眶,他终于有望再次走上钟爱的讲台。前不久,碑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碑林区教育局、西安市第二中学1998年对冯某所作的除名决定。

  1982年毕业于宝鸡师范学院物理系的冯某当年被分配到市二中工作,之后十余年里他大多数时间从事物理教学,并担任班主任,当时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其评价“工作成绩良好”
。但在1997至1998学年度考核中,不知因何种原因冯某被评定为“不合格”而落聘。1998年8月22日,市二中将冯某交到区教育局人才服务部,并通知冯某前去报到。两个月后,市二中认为冯某旷工已超过15天,决定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同年12月28日,碑林区教育局作出同意除名的批复。

  从一个“工作成绩良好”的教师一下落入被除名的境地,冯某的精神遭到巨大打击,他说他搞不清楚自己究竟错在了哪里。为了生活,冯某多次离开西安,在外地,他卖过发糕,蹬过三轮,也做过生意。在此期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大儿子与他反目并脱离了父子关系,第二个妻子也与他分居并坚决提出离婚,有病的老父因精神受到刺激也辞别人世。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只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才有可能被解聘或辞退。冯某一直想上诉,但他压根就没见到对自己的除名决定。为了拿到这份决定,他多次奔波于区教育局与市二中之间,但都被“踢了皮球”,后来甚至连市二中的门都进不了了。2004年9月23日,冯某在两个妹妹的帮助下终于拿到当年的除名决定,当天冯某即向碑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人事争议仲裁,被认为“时间早已超过60日”不予受理后,冯某又向碑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碑林区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旷工已达15天,且除名决定未送达原告,原告要求撤销除名决定,依法应予支持”。12月2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冯某向记者表示:在获得工作权之后,他将提起精神赔偿方面的诉讼,彻底地为自己讨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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