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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洗鸳鸯浴 丈夫怒不可遏刺伤情敌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5:05 现代快报

  怀疑妻子与人有染,丈夫苦寻证据欲提出离婚,但当面对妻子与情敌共洗“鸳鸯浴”时,丈夫又怒不可遏地将情敌刺伤。在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丈夫起诉解除了夫妻关系,随后他又将前妻与情敌双双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72885.1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近日被法院裁定驳回。

  家住南京市栖霞区的陈豪怀疑其妻李玫与钱军有不正当的关系。为寻找证据,2003年
3月的一天晚上,他与钱军之妻一起找到钱的暂住处,发现李玫与钱军正在卫生间内有说有笑地共洗“鸳鸯浴”。陈豪气愤不过,当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入钱军左腹部,将其刺成重伤。经查,钱军系脾破裂、左肾破裂、左侧血气胸,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3年7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事后,陈豪于同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玫离婚,并要求李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年10月法院判决,陈豪与李玫离婚。但因陈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2004年11月,陈豪以前妻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钱军侵害了其合法有效的婚姻家庭权利,致使其经济损失较大、精神损害严重为由,又诉至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72885.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现原告在与被告李玫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另外,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原告要求钱军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陈豪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过程中,陈豪又意外地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同意了陈豪的请求。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南京天文律师事务所刘佩宝主任律师介绍,李玫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的义务,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这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这个损害赔偿的请求限定了时间,即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此,这位丈夫只能为自己不懂法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作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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