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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清欠打伤人保险公司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0: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1月14日讯

  (实习生殷长晓张笑)保险公司的清欠追偿执行人员,在追扣欠款车辆时与车辆使用者发生争执,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导致车辆使用者一方3人受伤住院。保险公司索要欠款应该用何种方式?

  淄川区的盛先生反映,12日下午他的朋友杨先生开一辆红色捷达车行驶到淄川区将军路颐泽花园路段时,遇到淄博一保险公司的清欠追偿执行队员,双方因为汽车欠款的事情发生纠纷,最后大打出手,杨先生的3位同伴受伤,现在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治疗。

  13日15:00,笔者赶到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在6楼神经外科见到了伤者。据主治医生祝大夫介绍,3位病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捷达车现在的使用人杨先生告诉笔者,这辆车是辗转由一位徐先生处抵账过来的。因为徐先生当时是从淄博一保险公司办理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在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就将该车抵押,所以无法办理汽车的过户手续。12日下午,杨先生开车来到淄川时被该保险公司的清欠追偿执行人员发现,清偿队员声称捷达车的车主已经逾期7个月没有还贷款,所以要将车扣下,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今天10:00许,笔者赶到这家保险公司。银行业务部宋经理向笔者道出了保险公司的无奈。宋经理说,《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早在2003年4月1日就已经暂停,原因就是出现了很多购车者逾期不交纳贷款的情况。因为开设这项保险时对贷款购车者的资格审查不够严格,导致保险公司为贷款者垫付的大量担保金无法收回。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车主,时间比较长。他们和清偿队员只是聘用关系,清偿队员在保险公司授权扣车范围内行使职务职能,超出授权范围的结果与保险公司无关。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王爱民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上路扣车是一种民事自助行为,但是不能打人。只要保险公司与清偿队员签订了聘用合同,保险公司就应该对打人一事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向逾期不偿还贷款的车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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