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闯进装修工人 女士赤身裸体隐私暴露无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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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0:48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张北】女浴客赤身裸体地浴室中出来准备更衣,却不料被正在女浴室道内施工的装修工人看了个正着,自感受到大羞辱的林女士以隐私权及人格尊严受到犯为由,将洗浴中心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判被告洗浴中心赔偿原告林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林女士起诉称,事发当日下午,原告本市一家洗浴中心洗浴。原告洗浴完毕后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的洗浴场所作为隐私场所应禁止异性入内,然而洗浴中心在装修过程中未加强管理,致使在此洗浴的林女士的个人身体隐私部分暴露于三名异性面前,侵犯了林女士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权。因此,洗浴中心应当对林女士为此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相关因素,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洗浴中心赔偿林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做出后,洗浴中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洗浴中心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若存在是否应当给付精神抚慰金以及给付数额的多少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经审理,二中院认为,林女士到被告洗浴中心洗浴,双方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关系,洗浴中心为隐私场所,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那么,洗浴中心是否构成对林女士隐私权的侵犯?法院认为,首先,洗浴中心在进行内部装修中在通往女浴室的过道上未加任何警示标牌,其次,有证人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证实该事实存在,洗浴中心经理曾就此向林女士赔礼道歉,所以,洗浴中心存在侵权事实。与此同时,法院认为,洗浴中心的侵权行为给林女士造成了巨大的内心压力和痛苦,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洗浴中心理应给予精神抚慰补偿。考虑到洗浴中心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二中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