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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子去世,改嫁母亲向大儿子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2:1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由]

  父亲、祖父先后去世,佟家三兄弟继承了祖父的一处房产。为明确产权,老大将老二、老三告到法院,就在这时,老三意外身亡。在法院调解下,老大、老二达成了调解协议。
不想7年后,改嫁的母亲意外得知调解一事,遂以“行使去世小儿子的房屋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

  [案情]

  坐落于侯家桥29号的一间约44平方米的房屋原是佟大、佟二、佟三的祖父所有,后拆迁至侯家桥17号(建筑面积约38平方米)。在父亲和祖父先后去世后,佟家兄弟的三个姑姑一致表示,愿意将各自应继承的房屋份额转赠给佟大。为了避免日后麻烦,佟大于1997年3月向建邺法院起诉佟二、佟三,要求明确房屋产权。不想,就在诉讼期内,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佟三于1997年4月13日因车祸去世。同年5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佟大、佟二自愿达成协议:侯家桥17号房屋产权归佟大所有,佟大给付佟二房屋折价款2400元。调解书生效后,佟大将2400元折价给付了佟二,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04年7月21日,佟大、佟二的母亲秦某意外得知7年前的这纸调解书后,心有不服,虽然她早在1978年就改嫁给他人,当时属于老爷子的房子她无权继承,但三儿子的过世,使得这里面的继承关系有了变化。于是,她以“我儿子佟三在诉讼期间死亡,我是其合法继承人,应当通知我参加诉讼,但民事调解书中遗漏了我,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诉。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立案复查此案。法院复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佟三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但在诉讼期间死亡,由于佟三的母亲秦某是佟三的合法继承人,故佟三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秦某行使。因此,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将秦某追加为本案的被告。

  [判决]

  法院再审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秦某可继承争议房屋的十二分之一(即3.25平方米),考虑到佟大已经将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可由佟大将母亲应得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母亲。2004年12月,法院再审判决:佟大给付秦某房屋折价费5000元。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正义(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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