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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财产如何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2:1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朱晓露张璐)虽然为子女结婚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一方父母,对“白白”被分走的一半财产感到心疼不已,但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房产就应被视为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洁解释说,根据已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很多人至今还没有改变对夫妻共同财产定性的印象。

  白洁介绍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白洁说:“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子女领结婚证前买的房子,都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凡是在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即使一方父母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但如果不能证明出资只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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