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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争议暴露供暖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6:2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石家庄1月14日电(记者朱峰)今冬以来,石家庄市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大面积供暖不足情况,一时间,用暖单位和个人要求供暖企业给予赔偿的呼声也渐渐多起来。

  记者近日在石家庄市许多小区看到了内容相似的告示,大意是供暖企业因供热不足向
用户致歉。但很多居民对此并不买账。家住青园街宿舍的李先生认为,今冬暖气费在一片争议声中涨了,用户不得已也认了,可到头来家里暖气却比往年冷多了,这不是一个道歉公告就能解决的,很多邻居都说得找有关部门赔偿。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一位医生在冰冷的病房里无奈地告诉记者,听说今年暖气凉的问题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我们也不指望了,只希望医院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一点补偿。

  “赔偿”成为今冬石家庄与供暖相关的流行词,但现有供暖方面的赔偿政策并不清晰。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和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今冬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供热,凡是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停供热超过24小时的,要相应核减热费。严重的不但要核减热费,还要赔偿用户相应的损失。可具体赔偿数额却缺乏可操作性。“相应损失”这个概念实在太模糊了,同时,“停热”与“供热不足”如何区别赔偿也无法可依。石家庄市供暖企业之一东方热电集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看上去因供暖不足要得到赔偿的说法天经地义,但很多时候供暖企业并不直接面对用户,而是面对换热站,这样赔偿问题就复杂了,何况以前从未有过赔偿的先例,而且也没有可依照的法规或政策,所以赔偿问题难以顺利解决。

  记者咨询了河北省一些法律界人士及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他们认为,供暖双方在用户交费后已形成合同关系,供暖方未达到合同要求,用户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赔偿。但目前这方面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涉及到供暖。有关专家呼吁,及时出台明确供暖赔偿标准、范围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才是解决供暖赔偿争议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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