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杀死司机 持枪抢劫重犯昨被批准逮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08:54 每日新报 | ||||||||
宫伟小志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小志】一外地男子借口自己去北京,要租用被害人驾驶的黑色帕萨特出租车,后其在半路上持枪和尖刀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司机殊死反抗,该男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捅伤,最终伤重不治。昨日,涉案疑犯被本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9岁,河北省人,与被害人刘宝山(化名)以前认识。李通过了解得知刘宝山家中经济条件优越,自己养了一部“红旗”一部“帕萨特”,便产生抢劫刘钱财的念头。为准备作案,疑犯李某某先后自制了手枪,购买了尖刀,并给被害人打电话称自己去北京租车。2004年12月5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携带自制手枪、尖刀等凶器租乘被害人刘宝山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据疑犯事后自己供述,由于其是初次作案一直没有找到合适时机,当车行至津汉公路华明镇一座小桥时,李以需要解手为名让被害人停车。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自制手枪和尖刀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被害人刘宝山殊死抵抗,二人在车上发生搏斗,其间,疑犯的手枪被打落在车内。惊惶失措的疑犯便用尖刀将被害人头部、颈部捅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下车试图追赶疑犯,因伤势过重倒在路边。后被路人发现报警,被害人因失血过多,送医途中死亡。案发10天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官析案 罪名为何不是故意杀人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涉案疑犯李某某持枪和尖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其主观动机是图财而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所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所犯应该为涉嫌抢劫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