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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教决定讼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09:13 无锡日报

  刘洪、崇岱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路宁不服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劳教委)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案,这起“民告官”官司在出租车行业和有关行政部门引起极大关注。

  被处“劳教”引发“民告官”2002年2月9日,市劳教委对路宁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
定,并认定:2000年8月3日下午,路宁接到电话,得知出租车驾驶员准备到南京滋事,其赶到火车站积极煽动指使出租车驾驶员去南京牞并阻止客人乘车,后被公安民警制止。2002年1月8日,路宁伙同多人到其所在单位A出租车公司非法成立分公司,抢走年检管理卡,强占公司电脑,准备私自办理驾驶员年检手续,并殴打公司经理朱某,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工作,后被公安民警阻止;次日,路宁等人再次到公司扰乱,被公安机关传唤审查,决定对路宁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路宁不服,于去年3月向崇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路宁诉称,2000年在火车站的行为不是指使驾驶员滋事,而是去正常上访;2002年原告与领导发生纠纷属内部问题,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劳教决定。被告劳教委辩称,对路宁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法院查明,2000年8月3日,路宁在得知出租车驾驶员准备去南京的消息后赶到火车站,对出租车驾驶员们说:“你们去吧,这些与你们的切身利益有关。”当时有乘客要上出租车,路宁说:“有意见去向市政府提!”路宁即叫驾驶员们开出租车跟随李某,后被公安民警制止。2001年A出租车公司免去路宁公司经理职务,其被停职、停薪。此后,路宁仍到公司以个人名义为其他驾驶员办事,并与其他人多次商量成立A出租车公司分公司事宜,选定在同年1月8日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确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会计、监理,路宁明确了自己当经理,费用比A出租车公司少收48元,年终驾驶员还有分红利。他们对年审收费、刷卡等具体事项进行商定和分工,拟定如“公司不给刷卡,就去抢过来自己刷卡”。2002年1月8日路宁等数十人将“庆祝分公司成立”的牌子放置在A出租车公司门口,与公司经理朱某争执,在揪扭中路宁打了朱某的脸。另三人进入里间的刷卡办公室抢走管理卡(主卡),并将电脑划卡机移到外间办公室,又叫来锁匠调换了防盗门锁。下午市交通管理处到A出租车公司进行年检验审工作,因路宁等人的阻碍而中断。在公安民警劝告下,其将电脑搬回原处,交出管理卡,事态得以平息。次日,路宁等人再次到公司继续办理驾驶员划卡收费,并给交费人出具盖有路宁印章的票据。双方发生争执,造成一人颈部血痕迹,报警后被制止。市劳教委决定对路宁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路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即后表示接受教育,出去后协助政府搞好团结稳定,服从政府处理。2002年4月3日其申请撤回复议。

  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是非经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8月3日在火车站广场,路宁拒载、阻拦乘客,煽动出租车驾驶员上南京等行为已不属正常上访范围,造成出租车聚集停留在火车站广场,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受到一定的影响,其行为扰乱了车站的公共秩序。路宁等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非法成立A出租车公司分公司,2002年1月8日、9日路宁等十多人在A出租车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单位的工作秩序,造成A出租车公司的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劳教委根据路宁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裁量幅度内处以劳动教养一年是适当的。综上,崇安法院判决维持劳教委对路宁的劳动教养决定。路宁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路宁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法官评析:本案所涉的焦点是正常上访行为、职工与单位内部纠纷与扰乱社会秩序的关系。公民或单位职工要进行上访或者解决纠纷,都应该采取法律许可的形式或方法,如果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达到单位、车站等社会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则构成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到了“不能进行”的程度,则构成犯罪。《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牞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牷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牞应当推选代表提出牞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路宁等人未采取正当途径进行上访,并已经导致火车站在短时间内秩序混乱,已超出正常上访范畴。路宁等人在A出租车公司发生的行为,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造成该公司的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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