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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产变价处理出台新规 中院就元月起施行最高法院两“规定”答记者问(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09:13 无锡日报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查封规定》),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两《规定》在执行工作中实施,中院院领导就两《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订两《规定》?其背景和意义何在呢?

  答: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可供执行,就要执行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而对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一般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先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变卖,最后把卖得的价款清偿或分配给债权人。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最高法院出台两《规定》牞共69条,从各方面加以规范。

  记者:何谓拍卖优先原则?该原则是如何操作的?

  答:《拍卖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进行。作为例外,《拍卖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可以变卖的几种情形,即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记者:拟拍卖财产的评估应如何进行?在评估中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关于拟拍卖财产的评估。第一关于需要评估的财产的范围。《拍卖规定》采取了相对灵活务实的态度:一方面规定原则上应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为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规定对那些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均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予以准许。第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对此,《拍卖规定》第五条采取了三种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从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这种方式必须在当事人双方申请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对评估结果不服时的救济。

  《拍卖规定》第六条明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记者:拍卖中,拍卖机构是如何确定的?

  答:《拍卖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此外,如当事人双方均提出申请进行公开招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记者:拍卖保留价应当怎样确定?

  答:原则上应将评估价作为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考虑到拍卖活动往往要受当地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拍卖规定》一方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限制,即在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此外,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记者:何谓拍卖保证金?该保证金是否要预交?

  答:《拍卖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证金。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后不交纳价款,扰乱和妨碍拍卖的顺利进行。二是确保重新拍卖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够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作为例外,在拍卖价值较低的动产时,司法解释规定竞买人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记者:什么叫拍卖限度与合并拍卖,对此应当怎样来理解?

  答:根据《拍卖规定》第十七条,在拍卖财产有多项时,如果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对剩余部分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如果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全部进行拍卖。关于合并拍卖。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合并拍卖。

  记者:一旦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再行拍卖?

  答:根据《拍卖规定》,在每次拍卖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偿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拍卖的具体情况降低保留价,并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另一方面,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同时也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过低的价格被拍卖,《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拍卖的次数作了适当的限制。(吴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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