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幽灵闪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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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0: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广西来宾市一化工材料厂承接了一客户的来料加工业务,后因客户索要加工产品的商标权出现纠纷,当地工商部门认定该化工材料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封存库存商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3万元。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经过两年半的诉讼,终于打赢了官司,摘掉了“投机倒把”的帽子。对此,当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却坚持认为自己的执法有据可依(《经济日报》1月7日报道)。
我们在为业主打赢官司而庆幸的同时,不禁纳闷:在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投机倒把”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老皇历”怎么又被翻了出来,仍然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投机倒把”一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记,曾经在上世纪80年代使用频率颇高。1987年出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投机倒把”行为及其处罚依据作了具体的规定。然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对经济领域的一些罪名进行了规范。从此,“投机倒把”这一概念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17年后的今天,在我国已经步入市场经济时代,加入世贸组织,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时候,竟然还有部门搬出计划经济体制的法规来衡量当今的经济活动,难怪被处罚的企业会不服气。 更令人深思的是,面对败诉的命运,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还振振有辞:既然法规还没有废除,就可作为依据执行。确实,17年前出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尚未废除,但更科学的法律早已颁布,为什么不依此判断是非?某些执法人员死抱着过时的法规不放,究其原因,要么是知识匮乏,对法律法规的变化一无所知;要么是思想僵化,只会拿着法规照本宣科。 这则所谓的“投机倒把”案虽然并不多见,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用过时政策、法规进行执法管理的事例时有所闻。为此,职能部门有必要将过时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或修改或废除,千万不要让这些“老皇历”阻碍了经济发展。 同时,尤为重要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也有必要及时更新,使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否则即使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也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