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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当庭翻供自毁自首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1:39 大连晚报

  嫌犯当庭翻供自毁自首情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本报讯黑龙江讷河市来连打工仔李广福,因嫉妒竟动了杀死同事杨某再自杀的念头,最后杀人未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被告人李广福当庭推翻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广福有杀人故意,并因其翻供行为
不认定李广福的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处李广福重刑并附带民事赔偿。

  2004年6月,来到大连的李广福应聘到甘井子区某保洁服务处当了临时工。李广福上班后,经理一直让他干些杂活。6月17日,因琐事被经理责骂了一顿,李广福觉得经理不给自己安排工作,还对同事杨某十分重视,对杨某产生了严重的嫉妒。 6月18日零时许,李广福在宿舍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来到正在熟睡的杨某前,看到杨某只有头和脖子露了出来,李广福想脖子这个部位比较软,挥起菜刀朝杨某的喉结部位猛砍一刀,杨某一下子惊醒,李广福继续砍杨某,杨某挣扎多次逃跑。李广福见到杨某跑了,心中惊慌,经过思想斗争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承认自己的杀人想法及事实。杨某经送医院抢救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广福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广福当庭否认检方对自己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李辩解说,自己当时没有想杀杨某,只想拿刀吓唬吓唬他。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事实后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投案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时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广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15512.13元。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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