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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教室接吻被退学续:接吻大学生提起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1:39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唐国利)在经历了近10天痛苦的思想煎熬后,“接吻被勒令退学案”主角刘力伟、罗莉娜与代理其案的重庆籍律师陈乾波多次商量后决定,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14日向审理此案的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昨日,刘力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上诉是因为他们“无路可走”。

  无路可走 上诉到底

  记者电话联系到已回广东老家过春节的刘力伟。回忆起在成都最后度过的那几天难忘日子,刘力伟用“度日如年”4个字给予概括。刘说,他和罗莉娜两人考完学校的期末考试后,同学们都高高兴兴地收拾行李回家过年,而他们俩人非但没有一丝的轻松,失学的压力像块石头压得俩人心里沉甸甸。“上诉还是放弃?”围绕这个话题,两人与家人、朋友及律师进行了多次讨论,俩人最后终于决定,再次走上法庭,再次把母校推上被告席,将上诉进行到底。

  “其实只要还有一丝的希望,我们也不愿意走到这一步,但学校实在让我们无路可走了,我们除了上诉,找不到任何自救的办法。”刘力伟在电话里无奈地说道,即使自己已回到家中,家里人也劝慰自己不要太难过。但终究是关乎自己的将来,成都的案子成了自己甚至家中整个春节的主题,即使大家嘴上不说,可心里无一不是这样想的。

  三点理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在刘、罗两人的上诉状中写道:在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到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侵犯时,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列举三点理由:1、当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而提起诉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2、学校属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受教育者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被上诉人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后拒不送达,又不报省教育厅备案,致使上诉人无法申诉,而一审法院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使上诉人的涉及受教育权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原告律师:尽力而为 但不乐观

  为两接吻大学生代理此案的重庆籍律师陈乾波对记者说道,虽然目前很多人都对两位接吻大学生表示了极大的同情,一些法学家也对法院的裁定表示了不同意见,但就目前的形势看来,对两名大学生还是不利的。“我也只能尽力而为,但对结果不很乐观。”,“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余地,否则我也不会接这个案子。”陈律师最后表示,无论法院的最后裁定结果如何,他和两名大学生都只能尊重。

  当事大学生:希望熬到4月份

  虽然已经递交了上诉状,但刘力伟、罗莉娜在思想上都已作好了最坏打算。“我们其实也就是挣扎一下而已,至于能不能胜诉,只有天知道了。但我们希望案子最后的裁定时间能拖到今年4月份。因为4月我们要进行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即使不能在这个学校毕业,但我们想至少能拿到一个和专业有关的证书,也算没白读这个大学。”刘力伟无奈地告诉记者。

  新闻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力伟和罗莉娜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2004年5月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

  2004年8月17日,刘、罗二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成都武侯区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2004年9月16日,两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学校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请。

  2004年10月21日,成都武侯区法院下达了“终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两名大学生搬回学校,一边上课,一边等待法院恢复审理。

  2004年12月6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法官随后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并宣布择日再审。

  2005年1月4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向原告送达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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