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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被捕九个月重见天日 企业家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8:00 水母网

  水母网1月17日讯

  晴天霹雳

  企业家关进监狱

  在九十年代末许多企业戴着“红帽子”经营的背景下,依托我市地方民航办公室,本地发展了10多家公司,分别经营水产品、化妆品、家电、房地产、进出口贸易、客货代理等等。烟台国际空运快递公司就是挂靠旗下的经营货运代理的一个公司,一家典型的“红帽子企业”。

  根据我市有关部门统计,飞机客运量每增加一倍,这个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就会增加四倍。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给我市的航空运输业特别是快递行业提供了宽松的发展环境。

  烟台国际空运快递公司1994年创建之初,仅有刘炳涛等2个人,没有资金,刘炳涛就投亲靠友借了5.85万元,后又通过烟台投资公司以个人名义贷款10万元投入企业运营。自筹资金、自租办公场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零开始,经过6年的时间,由2人发展到70余人,资产从零发展到近千万,无银行贷款。公司业务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企业管理从零开始一直到现代化的微机管理。为了企业的发展,刘炳涛把自己应得的奖金都投入到公司。企业翻番地发展,公司也在烟台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公司年年被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刘炳涛本人也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创业模范。

  创业以来,刘炳涛克服各种困难,使企业每年都上新的台阶,并初具规模:公司市场占有量达到当年烟台市场的50%,居全市同行业之首,并成立了青岛、威海两个分公司,县市四个办事处。1994年年底申办了外经贸部国际货运代理证。1995年,刘炳涛在烟台市首家开通了海关监管运输,改变了异地港口进出口、外贸人员到异地报关难的局面,给烟台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快捷和方便,同时公司也收到了良好的效益。1996年,刘炳涛申办了民航总局一类货运销售代理权;并在中国第六家加入国际航协。

  刘炳涛发展了五家全球性空运代理、四家全球性快递代理,并与几家国内空运代理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公司与国航、东航、韩亚、日本航空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1999年,刘炳涛申请的威海、青岛两分公司被外经贸部批准,分别在1999年10月、2000年5月正式营业。2000年6月,海关总署批准了该公司在山东范围内的国际快件通关的经营权,系烟台市首家,曾被媒体称为通往海外的“绿色通道”。

  2000年,公司业务如火如荼,国内也开始挂靠企业改制,一大批挂靠国有单位的企业陆续摘掉“红帽子”,名正言顺地步入民营企业行列。空运快递公司也着手加入改制行列。

  就在刘炳涛怀着改制的兴奋和冲动,对未来充满憧憬之时,2000年8月10日,他被请进了某执法机关,缘由是有人控告他贪污、挪用公款。这对于刘炳涛来说如同晴天霹雳,而对齐心协力跟着创业的公司上下几十名职工更是一大噩耗。许多职工以及熟悉刘炳涛的人开始议论,他到底犯了什么罪?人心惶惶,整个公司业务陷入停顿。

  无法可依

  9月后无罪释放

  被执法机关收审后,刘炳涛关进了冷冰冰的看守所。他实在不明白为何遭此厄运?直到执法人员告知:贪污,并挪用公款发奖金。

  刘炳涛于2000年8月10日被执法机关刑事拘留,8月24日被批准逮捕;在羁押4个月后,有关方面认为证据不足。某执法机关又重新侦查其4个月。到2001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0月17日某执法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2001年11月8日送达刘炳涛本人。

  某执法机关是以涉嫌贪污犯罪为由将刘炳涛羁押了九个月。2001年10月17日,执法机关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结论是:定性缺乏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是:预谋以发奖金、住房补贴等名义匿留公款。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清楚,主观故意存在,在发奖金的同时,匿留巨额公款,但其行为的定性缺乏法律依据,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法》140条第四款,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9个月后,刘炳涛重见天日。但是刘炳涛为此失去了那个红红火火的空运快递公司,因为该公司已完成摘掉“红帽子”的改制,企业老板易人,刘炳涛落到打工仔的地步,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

  依仗法律

  捍卫合法权益

  刘炳涛从几十万元的收入,流落到打工仔,而且尚有几十万元款项扣押在执法机关,他不得不拿起了法律武器,北上北京,倾家荡产,聘请国内著名律师,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在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后,刘炳涛多次要求执法机关返还扣押款,但是被种种理由拒绝。而被逼自学法律的刘炳涛心内明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某执法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为了要回多年的血汗钱,刘炳涛又四处上访求助,接触过的当地的律师大都不愿接此案,刘炳涛委托了北京律师。北京律师首次取证未果,返京后,就向某执法机关发了封律师建议书,要求返还扣押的财物,否则就要起诉该机关。该执法机关于2002年7月2日将扣押款如数返还给刘炳涛。

  但是,刘炳涛的噩梦并未从此划上句号,他不仅仅失去了这9个月大展身手的大好时光,而且此后几年都在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四处奔走。

  2003年1月27日,刘炳涛向某执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2个月没有答复,刘炳涛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2个月也没有答复。刘炳涛最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找到接访的副院长,终于立了案。

  倔强的刘炳涛于2003年10月13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经过23个月的不懈努力,刘炳涛申请的国家赔偿终于于2004年12月1日得以裁定,并于2004年12月20日下达。

  国家赔偿

  法律自有公道

  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4)烟法委赔再字第2号决定书中写道:刘炳涛2000年8月10日被某执法机关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批准逮捕;2001年5月9日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73天;2001年10月17日,执法机关有关执法部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将所扣押的刘炳涛个人财产予以返还。

  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执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自己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该执法部门应该对刘炳涛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后果承担赔偿义务,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5条、第26条、第30条等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刘炳涛被限制人身自由273天的赔偿金15268.89元。

  1994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正当权益的一项必要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主要是遏制行政执法犯罪和司法腐败。

  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如下明确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若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其固定工资赔偿,对没有固定工资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刘炳涛依仗法律,终于得到了限制人身自由而给予的寥寥无几的国家赔偿,尽管距离他正常经营之下的高额收入差之千里。几番努力,刘炳涛稍微有些喘息,心里稍微有些安慰。

  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得到法律的承认,但是刘炳涛的事业却因此葬送,他从心里不服输,刘炳涛又踏上了维权的征程。本报记者 李冰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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