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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带“自制炸弹”讨“说法”换来七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8: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武汉1月16日专电只因工资卡上的姓名被写错一个字,武汉冰川集团职工吴惠国在补办工资卡时,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心怀不满,为讨个“说法”,吴惠国携带自制的8枚爆炸物,在厂区办公楼内引爆了4枚爆炸物。1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吴惠国犯爆炸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2001年,冰川集团按职工吴惠国档案显示姓名“吴会国”为他办理了工资卡,因不影
响领取工资吴惠国没太在意。2004年8月,吴工资卡不慎遗失,当他办理挂失手续时,银行经审核认定其姓名不符,不予办理,除非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9月23日,吴惠国按照要求将证明送到银行,银行让他七日后来取钱。9月30日吴惠国如约来到银行时,却被告之其账户上无钱可取。吴惠国认为是厂里故意刁难,停发他的工资,感觉到被戏弄的吴十分气愤,在与厂长论理的过程中双方骂成一团。

  最终,吴惠国尽管领到了全额工资,但他心里仍然愤愤不平。当日下午,吴惠国自制了八枚20时许,吴携带8枚爆炸物来到公司,欲找单位领导讨“说法”。为威胁劝阻他进入的值班人员,他冲上办公楼,在二楼点燃1枚爆炸物,引起爆炸燃烧。随后,又在四楼向楼梯间投掷了2枚点燃的爆炸物。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他又向办公楼西侧投掷了1枚点燃的爆炸物阻止他人靠近。

  事后经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吴惠国自制的爆炸物被认定为爆炸装置,该装置附有300毫升汽油,杀伤力更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国为发泄不满,非法自制爆炸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考虑到该案事出有因,且吴惠国能放弃对抗、投案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梦榕冯明)

  (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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