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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法官讨阳光权状告规划局 称有信心打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为“阳光权”打官司不是个新鲜的事情,可昨天在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却与众不同,因为在这场官司中,站在原告席上的是20名法官。尽管在一些人看来,这是一场普通的“民告官”案件,但当事人是法官这个不可否认的特殊身份还是让此起案件格外引人注目。

  A

  20名法官一怒成原告

  上世纪90年代,苏州金阊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宿舍楼建成,地址是三元二村1号。因为宿舍东南面是一片空地,35户法官家庭都可以享受到充足的阳光。可好景不长,2004年4、5月间,轰隆隆的声音将一名法官从美梦中惊醒。他仔细一打听,原来有开发商要在这里开发一个小高层。

  城市发展要建高楼本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可随后法官们发现,一号、二号楼虽然还没建成,但他们的家却陷入了“黑暗”中,原本充足的阳光被挡了个差不多。“冬天晒衣服根本晒不干,拿出去就结成冰了。”一位住在宿舍东面的法官诉苦道,现在他家连续日照的时间还不到两个小时。法官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宿舍楼和在建小高层之间的楼间距太小。而作为开发公司建设的行政单位——苏州市规划局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名法官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B

  特殊身份引起极大关注

  有人戏言,这次“民告官”因为有原告是法官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成为一件“官告官”的案件。对站在原告席上的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会不会考虑一些其他的元素,而影响到判决的公正呢?

  对市民的担心,苏州市某区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认为:“法官是法律的服务者,是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的担心是多余的。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对待,不可能讲任何的情面。日常工作中,法官们碰到特殊身份的原被告,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原被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反而会更加慎重和严谨。“但这个案件肯定还是会引起很大的关注,因为法官的特殊身份是不可避免的。”该法官坦言道。

  在昨天的庭审中,20名法官起诉规划局作出的苏规(2004)民第158-1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事实不清,使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苏州市规划局也作了答辩,他们认为该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苏规(2004)民字第158-1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的内容是符合法定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完全符合原告提出的“人性化规划”。所以请求法院维持内容变更的苏规(2004)民字第158-1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判决。法院当日没有宣判。

  C

  诉诸法律十分正常

  就20名法官状告苏州市规划局一事,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谈海圣律师谈了他的两点看法:从法律角度来说,规划部门在城市建筑工程规划中,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两个规划标准,一是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能低于前面建筑物的楼高,二是日照时间,冬季日照时间最短是冬至日不低于一小时,夏季最长日照时间是夏至日不低于二小时。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居民正常的通风、采光、消防的需要,不能达到以上两个标准的规划,则是行政行为的侵权。另外,从这个事件来看,法官告规划局可能会引起普通市民的极大关注和兴趣,但换个角度说,法官也是公民,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诸法律的做法是正常的,这也体现了法制社会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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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有信心打赢官司

  平时端坐在审判台上为别人维权的法官,现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走到了原告席,当事法官有什么想法呢?金阊区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这次打官司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我们的权利被侵犯了。”该法官认为,抛开了法官这个特殊的身份不谈,只要是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诉诸法院的途径解决。这起官司中原告的身份不是法官、也不是金阊区法院,而是每个被剥夺“阳光权”的住户。这次20名法官为了自己的“阳光权”诉之法庭,并不是一时的气愤,而是掌握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后,并对照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场官司,该法官认为“有信心能打赢”。 本报记者 龚菁华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8日 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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