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妪商场里绊倒怒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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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17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吴镝)“如果不是他们店里的包装绳将我绊倒,我怎么能连住这两回医院。作为一个全国知名的连锁家电商场,竟然一点承担责任的态度都没有,我一定要讨个说法!”日前,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已经70高龄的丁老太将某连锁家电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万余元。 2004年4月24日,丁老太和同事一起来到位于沈阳市中街的某电器连锁店为单位购买电
2004年10月10日,丁老太将该电器连锁店告上了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两次的医疗费2000元,以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万多元。12月2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电器商场仍坚持丁老太摔倒受伤的责任不在店方,而该由其自己负责。丁老太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