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开始监管危险废物处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21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文锦)为加强西安市危险废物的管理,消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隐患,昨日西安市环保局发出通知,对全市的危险废物开始进行监管,以从源头上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通知要求,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辖区区县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按照通知,下列8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置;转移危险废物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产生者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处置费用;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等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等转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