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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家促销“立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51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季佳莹 吴天飞

  近一时期,打折、返券等促销活动在哈埠商家愈演愈烈。商家在“优惠”的同时也制定了“使用返券不找零、特例商品不参与返券活动”等条款,引起消费者不满。日前,多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我市应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商家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促销规则须明示

  取消最终解释权

  建议人:刘楠

  【调查】 商家有时擅自变更返券可购买商品的范围、种类等使用规则,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购销双方时有争端。

  【建议】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在促销活动中,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应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掌握其真实的信息。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针对商场动辄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场”回复消费者对以上问题的投诉,刘楠建议,法规应明确规定商场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作出任意解释。

  打折不能虚报原价

  必须保留价格资料

  建议人:王元庆

  【调查】“五折、三折、一折……”看似价格一折再折,但有的商家是在先涨价的基础上再打折的。而“先涨价再打折”的不诚信行为,消费者很难发现。

  【建议】法规应明确要求,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同时,必须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资料,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不得通过虚报原价抬高价格。

  返券使用期不宜太短

  不能限选同品牌商品

  建议人:时志新

  【调查】有些商场的返券可使用的期限很短,消费者没有充分选择的时间。曾经有人说,“为花掉返券,购物就像参加百米赛跑”。另外,有些商家还规定同一品牌的商品、过季商品参加活动,新款商品则不收券、返券,这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不便。

  【建议】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营者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7个营业日。

  另外,代表们还建议,法规应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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