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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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5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广大退休人员十分关心的增加养老金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已出台。有关人士说,此次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是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文件精神,经南京市政府同意确定的,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增加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1,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
二,普遍增加退职人员养老金 1,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确定(详见下表)。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每月增加49元。 三,郊县调整养老金的办法 1,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此次调整办法,结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市本级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2,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本金中列支。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及溧水县、高淳县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本金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3,未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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