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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5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广大退休人员十分关心的增加养老金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已出台。有关人士说,此次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是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文件精神,经南京市政府同意确定的,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增加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1,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
活费的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2,调整范围不包括有带来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普遍增加退职人员养老金

1,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确定(详见下表)。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每月增加49元。

三,郊县调整养老金的办法

1,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此次调整办法,结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市本级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2,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本金中列支。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及溧水县、高淳县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本金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3,未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王卫庭)

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缴费年限调整标准(元)
不满15年49
15年(含)—19年54
19年零1个月—24年59
24年零1个月—29年64
29年零1个月—34年69
34年零1个月及以上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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