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给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54 扬子晚报 | ||||||||
记者1月17日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日前发文普遍增加退休、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调整幅度在49元-74元之间。 据了解,该市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参加南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
按照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调整标准为49元,15年(含)-19年的为54元,19年零1个月-24年的为59元,24年零1个月-29年的为64元,29年零1个月-34年的为69元,34年零1个月及以上的为74元。此外,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每月增加49元生活费。 此次调整,该市还适当增加两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是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普遍增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二是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营职以下干部每月再增发5元,团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0元,师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5元。 对于那些未参加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通知规定可参照上述调整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据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丁凌 杨涌)(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