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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给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54 扬子晚报

  记者1月17日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日前发文普遍增加退休、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调整幅度在49元-74元之间。

  据了解,该市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参加南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
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调整范围中不包括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按照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调整标准为49元,15年(含)-19年的为54元,19年零1个月-24年的为59元,24年零1个月-29年的为64元,29年零1个月-34年的为69元,34年零1个月及以上的为74元。此外,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每月增加49元生活费。

  此次调整,该市还适当增加两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是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普遍增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二是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营职以下干部每月再增发5元,团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0元,师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5元。

  对于那些未参加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通知规定可参照上述调整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据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丁凌 杨涌)(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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