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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司机酒后肇事身亡 其所属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58 水母网

  水母网1月18日讯司机酒后驾车肇事,不仅葬送了自己性命,还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日前,芝罘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处肇事车辆的经营者烟台某客运公司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各项损失26万余元。

  2003年11月,烟台某客运公司司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中巴客车自桃村驶回烟台。当行至芝罘区黄务镇时,不慎与另一正常行驶的微型面包车相撞,之后又撞向附近立交桥的桥
墩上。张某及乘客孙某当场死亡,其他乘客及面包车中的人也多数受伤,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张某因酒后驾车,被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过近1年的协商,孙某家属及其他受伤乘客与客运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未达成共识。去年年底,孙某家属及其他乘客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任泽英丛晓波)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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