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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销售盗版影碟18万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9:09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栾吟之)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包括2名美国人在内的涉嫌非法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一案。据检察机关诉称,美国人顾然地在未经过工商登记、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国外互联网上销售盗版DVD影碟片,吴东、库迪、吴世彪等人则积极参与非法经营活动。2年中,他们共销售侵权复制DVD18万余张,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713万余元、获利202万余元。

  从小打小闹到全球销售

  现年37岁的美国人顾然地在上海生活了10年。据诉称,2001年,他尝试在某竞拍网站上拍卖自己的盗版DVD,颇受网民欢迎。2002年10月起,他加大“经营力度”,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国际竞拍网站,以网上拍卖及订单购买的方式,将大量盗版DVD销售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南非等地。

  去年3月,他在国外的一服务器上注册成立“3美元DVD”网站,生意更加红火,不少境外网民一次性订购数百张。顾还雇佣了吴东、库迪和吴世彪等10多名员工为其处理网上订单、进行设备维护等,形成一条向全球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经营链。

  7月1日傍晚,当吴东携带几个纸箱的盗版DVD到达卸货地点时,被公安人员一举缴获。当晚,吴世彪向公安机关自首。警方缴获待销售及尚未运输出境的侵权复制DVD影碟片近12万张。

  被控构成非法经营罪

  庭审中,市检二分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顾然地未经工商登记、未获得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擅自非法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东、库迪、吴世彪明知顾然地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仍积极参与,帮助其实施非法经营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而顾然地辩称,其经营行为分为两个阶段,购买行为在中国国内发生,而销售则在国外。根据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音像制品的管理范围仅限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行为,未包括购买,也没有涉及进出口,因此无需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吴东、库迪和吴世彪则认为,他们都是通过招聘或朋友介绍的方式为顾然地工作,没有和他签署过劳动合同,也不清楚他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范围等情况,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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