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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两份遗嘱引发姐妹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9:30 中国宁波网

  包女士来电:父亲与母亲早年离婚,父亲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表示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在他死后由我继承。后来父亲再婚,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前段时间,父亲病危,在病床前又亲笔订立了一个新遗嘱,表示那套房产由同父异母的妹妹继承。

  上个月,父亲去世,我和妹妹为了这套房产闹得很不愉快。我想咨询一下,这套房产到底该归谁?父亲的遗嘱应以哪个为准?

  宁波市妇女维权志愿者、宁波明州律师事务所李筱敏律师解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该说,包女士父亲生前所立的二份遗嘱,从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因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在包女士与其同父异母妹妹的遗产纠纷中,虽然包女士父亲在病危时又新立了遗嘱,改变了自己原来的意图,但由于其新遗嘱效力不能对抗以前那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因此,遗嘱还应以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即该房产仍然由包女士继承,包女士妹妹无权继承。记者卢科霞通讯员宁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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