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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银行修正储蓄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4:4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的宝鸡赵女士3年苦寻亡夫巨款一事,引起多方关注。昨日,就当前存在的储户不能提供存款凭证,银行不予查询的问题,本报记者与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拟定“意见函”,并转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

  该“意见函”由本报记者和毛加兴律师拟成。“意见函”中指出,像赵女士苦寻亡夫存款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的现象,储户一旦丢失存折,或不具有除此之外
的任何能证明存款的凭证,这无异于将自己的存款“丢失”。对《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况的群众是无法接受的。因为如果储户的存款确实存在的话,仅因不能提供存款凭证而不予查询,致使储户合法财产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这种规定就是剥夺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银行可否在这一条款上给予合理的修正,从而建立起一套更新的科学、合理的查询机制。

  昨日下午,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同志收下了这封函。他表示,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将会尽快对该函所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商讨,如有结果将尽快回复给记者;倘不能答复,陕西监管局将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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