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须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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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6:10 山西新闻网 | ||||||||
政府须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说明稿日前起草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信息办已将草案上报国务院。按照草案规定,今后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及企业和个人不便公开的数据外,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必须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开。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组长陈小筑前天透露,草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公开为前提,不公开为例外”。陈小筑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按照传统管理方式,一些资源基本上由政府使用,没有向社会开放,政府部门之间要共享也很困难。 草案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与设定依据;机关首席信息官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等。 按照草案,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公开或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并必须通过官方网站公开。 来源:《新京报》 网络编辑 李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