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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车祸该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40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辆已经转手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旅行小客车撞死了行人,驾驶员因此负了刑事责任,但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记者昨日获悉,南京中级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去年3月26日晚,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吴某驾驶一辆旅行型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浦乌公路一路口处时,将行人陈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称,
这起事故中,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陈某负次要责任。肇事后,吴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元,但死者家属认为此事没完,一纸诉状将驾驶员吴某、原车主王某、现车主史某,以及租赁使用该车的电器有限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工资,共计87512元。

  经查,旅行型小客车原来属于秦淮区的王某所有,王在2003年11月29日将此车卖给住白下区的史某,但双方在买卖该车过程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2月7日起,史某的丈夫张某应聘到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任驾驶员,与此同时小客车也由该公司租赁使用。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方应得各项赔偿108398元,鉴于吴先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赔偿总额的80%即人民币86718.40元,扣除被告吴先生已赔偿的5000元,应赔偿损失81718.40元,同时被告电器有限公司对吴先生无力赔偿的数额承担垫付责任,驳回原告方对被告王先生和史女士的诉讼请求。(龚达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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