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车祸该谁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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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4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一辆已经转手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旅行小客车撞死了行人,驾驶员因此负了刑事责任,但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记者昨日获悉,南京中级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去年3月26日晚,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吴某驾驶一辆旅行型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浦乌公路一路口处时,将行人陈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称,
经查,旅行型小客车原来属于秦淮区的王某所有,王在2003年11月29日将此车卖给住白下区的史某,但双方在买卖该车过程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2月7日起,史某的丈夫张某应聘到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任驾驶员,与此同时小客车也由该公司租赁使用。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方应得各项赔偿108398元,鉴于吴先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赔偿总额的80%即人民币86718.40元,扣除被告吴先生已赔偿的5000元,应赔偿损失81718.40元,同时被告电器有限公司对吴先生无力赔偿的数额承担垫付责任,驳回原告方对被告王先生和史女士的诉讼请求。(龚达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