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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打架 也要公家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0:30 法制早报

  □陈永苗专栏

  据1月13日《大河报》报道,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党委书记张建设与副书记张富员酒后大打出手,两人都受伤住院 。1月11日,记者采访时,据张富员的主治医生讲,“双方的病肯定都不重,但是两家既然较上劲了,谁也不愿先出院。管 他花多少钱呢,反正由公家报销。”

  官员打私人架,也要税款买单?这样混淆了官员的私人性和公共性。如果我们分析了官员权力的来源,以及官员个人 和职位的关系,就知道这类事情原因出在什么地方了。

  根据现代法治精神,全体公民为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为了办理这些治理事务, 就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设定一些有特定权力和责任的职位。这些职位人民选择了一些有治理能力的人来担任。

  这些职位是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并不属于担任这些职位的官员本身,官员进入职位之前和离开之后,他仅仅是普通公 民。所以《公务员法》草案中增加了对公务员进行身份管理的内容,明确规定公务员队伍进入和退出的确切标志。这样有助于 将职位和官员人身分开来。也就是说,当了官员,就有两个身份,一个属于职务的,另外一个属于他自己。这二者不能混淆。 应该有一个清楚的界限区分开来。

  如果不区分公共和私人的界限,很多是对行政权力是巨大的损害。官员的个人利益就要打着公共职务的名义,占有公 共资源,把税款偷偷摸摸地占为己有。不区分职务和私人行为,很容易造成一种贪污,当然,这种贪污是隐性的,会是普遍存 在。

  在具体生活中有的时候很难区分,尤其在没有遵守“有限政府”原则,积极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时,就很那区分 。这时候,你要把一个“有限政府”完全是个人的行为说成是公务行为,是很容易说得过去。所以要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必须在一个有限政府的框架下进行。

  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进行区分,就必须遵守“不利于官员”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介于二者之间,又可以界定为职务 行为,又可能界定为私人行为,必须作不利于官员的推定,强行界定为私人行为。在有限政府情形之下,而官员是一个公共性 人物,必须承受。而且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让一个人从职务中获益较小,责任变大,免得很多人抢着当官,弄得头破血 流,而且坏了公事。(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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