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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荒唐官司 收昧心钱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0:33 北京日报

  某家律师所被判退还33万港元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通讯员高志海)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代理空穴来风的“纠纷”官司,以赚取高额代理费。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京城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当事人33万港元委托代理费及委托差旅费。

  当事人武先生1996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他每天都在怀疑公安机关的机器24小时监视自己的一举一动,整日坐卧不安。2001年,武先生通过报刊广告联系上了京城某律师事务所。当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向武先生说能通过诉讼,帮助他解脱“福建省公安厅跟踪大脑机器伤害”,武先生就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瞒着家人汇去了代理费33万元港币。

  2003年9月,武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在清理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将某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宣告委托协议无效,由律师事务所退还当事人33万港元委托费及利息。

  某律师事务所说,签订协议时未发现武先生有任何异常。而且,律师事务所曾派律师两次前往福州,与福建省公安厅联系“大脑跟踪机器伤害”一案。因福建省公安厅没给答复,且一直与武先生联系不上,所以无法再进行诉讼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定并委托相关单位对武先生进行精神病鉴定,结果证实:武先生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签订委托合同当日处于疾病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律师所在与武先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作为一般生活常识,应知道武先生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安厅跟踪大脑机器伤害纠纷”不可能存在,应对武先生的精神状况产生怀疑,不该允诺为武先生的该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直至签订合同,收取代理费。因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律师事务所取得的33万元港币应当返还。

  另外,此案审理期间,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及所主任相应纪律处分和罚款,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和该所主任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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