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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生意不好竟以艳舞“托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1:01 江南晚报

  本报讯 近日,经宜兴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对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嫌疑人余某、杨某、靳某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去年8月,因35岁的余某(宜兴市人)、35岁的杨某(安徽省广德县人)、朱某(在逃)三人承包的宜兴市某歌舞厅生意一直不好,几个月来连续亏本,三人商定准备在歌厅搞一些带有刺激性表演的歌舞活动,以提高歌舞厅的生意和收入。为了寻找此歌舞团,
朱某在周边省、市花了近三个月的时间终于联系到了在安徽省广德县表演的华夏歌舞团负责人靳某(男,32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双方根据演出的要求、内容达成协议后,靳某于去年12月5日带歌舞团(成员为:李某、金某、田某等9人,这些女孩均不满18周岁)至宜兴市某歌舞厅演出。12月6日至9日间,由余某、杨某负责卖票、歌场管理、望风报信等事项,由靳某负责收票、结帐、歌舞团管理等事项,在某歌厅共组织演出带有淫秽表演的歌舞十余场,观众达300余人。

  笔者提审了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可惜的是余某、杨某、靳某竟不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65条明确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表演者,寻找表演场地,招揽观众,公开在歌厅等场合组织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表演。

  (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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