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厅生意不好竟以艳舞“托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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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1:01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经宜兴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对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嫌疑人余某、杨某、靳某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去年8月,因35岁的余某(宜兴市人)、35岁的杨某(安徽省广德县人)、朱某(在逃)三人承包的宜兴市某歌舞厅生意一直不好,几个月来连续亏本,三人商定准备在歌厅搞一些带有刺激性表演的歌舞活动,以提高歌舞厅的生意和收入。为了寻找此歌舞团,
笔者提审了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可惜的是余某、杨某、靳某竟不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65条明确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表演者,寻找表演场地,招揽观众,公开在歌厅等场合组织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表演。 (福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