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台彩电三个多月未送到家,律师称商家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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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2:20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王杭徽)去年10月初买的彩电,到现在都还没有送到家。近日,市民糜先生致电南京日报反映,在山西路某电器大卖场购买的一台彩电,商家以没货为由,至今也没有送货。 糜先生说,2004年10月6日,他去该店准备购买一台彩电。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长虹彩电,并告诉他,该款彩电正在搞活动,价格很优惠,但因为现在彩电热销,暂时没有现
糜先生说,今年1月2日,他打电话到该商家,准备让他们将彩电送来。商家告知该款彩电仍然没有货,需要从别的地方调货,时间不一定。糜先生向商家提议,可以换一款同档次的机子给他,但因价格要比去年该款机子搞活动时贵一些,商家没同意。随后,糜先生多次到山西路的商家,却一直没有拿到彩电。糜先生担心,现在已经超过3个月,到时候即使拿到彩电,也要缴纳“保管费”。 记者拨打了该电器大卖场的客户服务热线。接线员告知,糜先生所遇到的情况确实存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会把存在仓库的彩电提供给先来提货的顾客,彩电销售完了后,其他的顾客就要等到下批货到。顾客只要到卖场去更改一下销售时间,就可避免支付“保管费”。 当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梁三利律师。梁三利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商家只要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就属违约。此事中,由于商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到3月内交付电视机,明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作为消费者没有去商场更改发票日期的义务,更不可能承担所谓的“保管费”。如果需要迟延交付,商家在电视机到来后应及时通知消费者送货时间。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