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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索要“空床费”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2:20 南京报业网

  【周末报报道】丈夫夜不归宿,妻子索要“空床费”。全国首例婚内“空床费”一案的原告刘敏(化名),日前拿到了重庆一中院终审判决的4000元“空床费”。从2003年7月开始,刘敏发现,丈夫熊小华(化名)竟时不时地不回家。为此她颇为生气,经双方多次协商及争吵,情况并没有好转。后来双方约定,如丈夫熊小华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敏。2004年3月,感觉已不能忍受丈夫行为的刘敏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熊小华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
养费等3000多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予以支持。同年9月,该院判决两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于是她便将此案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兰:

  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应该是有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助和忠诚的义务,并认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存在过错,另一方则可以要求赔偿。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现实生活中举证又存在很大的困难,赔偿的数额往往会偏低或存在争议。本案中,双方恰好提供了这么一个赔偿标准,且是双方自愿,所以法院据此来判决是合情合理的,这也是对夫妻之间不履行义务一方的制裁,是完全合法的。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屠友先:

  “空床费”能否成立实际上要看“空床协议”能否成立。从表面上看,该协议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仔细分析,这种约定违背了正常的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空床协议背后,可能是男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违反性道德。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协议对这种行为的发生是一种纵容。本案中,男方不回家过夜,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女方物质上的直接损失,从我国立法精神来看,违约赔偿等责任承担方法都只是对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且这种补偿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在本案中,女方在本身没有任何物质损失的前提下,根据什么来得到这样的补偿? 本报记者 李振(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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