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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引来四个被告 死者家属将四方一同告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4:22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辆已经买卖交易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旅行小客车撞死行人,违章驾驶员负了刑事责任。可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死者家属将原车主、新车主、汽车司机、租赁单位一同告上了法院。

  2004年3月26日晚,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吴先生驾驶一辆旅行型小客车,将行人陈某某撞倒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吴先生赔偿了
死者亲属5000元,后又将20000元交至法院处理。

  经审查,这辆旅行型小客车原系家住秦淮区的王先生所有。王已于2003年11月29日将车卖给白下区的史女士,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年12月,史女士丈夫张先生应聘到某电器公司任驾驶员,那辆小客车便由电器公司租赁使用。前不久,死者父母将驾驶员吴先生、原车主王先生、现车主史女士、租赁单位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875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违章驾车,虽已负了刑事责任,但无证据证实是在执行职务时肇事,故认定属非执行职务发生交通肇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应承担死亡赔偿金。鉴于吴先生是在电器公司聘用期间发生交通肇事,故电器公司在吴先生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垫付赔偿。原车主王先生已将该车卖给第三人史女士,虽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但王先生已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他不用赔偿。第三人史女士虽是实际车主,但该车肇事是发生在电器公司管理使用期间,故也不应承担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被害人父母81718.40元;电器公司对上述吴先生无力赔偿的数额承担垫付责任。

  作者:龚达 民壹 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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