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后的房屋能否变卖,两市民购买后惹上冤枉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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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8:17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吴剑秋报道 私人房屋被法院执行拍卖后,原房主却将拍卖公司和买主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拍卖无效。法院受理了这桩有些蹊跷的案件,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叶先生曾经在砂珠巷一幢高层居民楼中拥有两套房屋。2001年初,在一起经济纠纷中
据叶先生称,接受法院委托两周后,联合拍卖公司举行了拍卖会。当时参与竞拍的有两人,一名为许某(牌号为80号),另一名是陈某(牌号为60号),后由许某竞拍成交。次日,许某分两次共交款10万元为定金,联合拍卖公司出具了拍卖确认书。而除了定金,余款至今没有支付。 他认为,房屋拍卖出去了,房款至今没有付全,这样的拍卖应当视为流标。另外,虽然许某当时拍得了这两套房屋,但他转手将这两套房屋变卖给了两位市民。叶先生认为,这两位市民当时并没有参加拍卖会,这样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拍卖法律法规,应当视为无效拍卖。 为此,叶先生将联合拍卖公司和购买房屋的两市民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此次拍卖无效,并归还这两套房屋,或者赔偿95万元房款;要求三被告赔偿全家在外租房费用3万多元及精神损失5万元。 接到起诉书后,两位购房者显得有些莫名其妙,市民曹先生便是其中一位。“当时,我是想买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用,”他说,“买下这套房子之后,当年就办到了两证,我儿子全家一直住到现在,也没有听说有什么意外。”曹先生说,他根本不认识原告叶先生,更别说与原告有经济瓜葛,当上被告,他觉得非常冤枉。(16版《经济与法》)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