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月中有6次拖欠,借款人自作聪明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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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8:17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 实习记者陈晓 通讯员余言报道 巨额贷款借到手后第一个月就开始拖欠,短短10个月就累计拖欠贷款6次。虽然银行起诉后迅速交清所有欠款也无济于事,无奈只好接受败诉的结果。 2004年9月,某商业银行江宁分行在审查客户贷款的时候发现,一位客户短短10个月就
张波接到法院传票之后立即慌了,赶紧向用于还款的银行卡里连续存进14万余元,可惜银行认为张波的不良记录太多,坚持要求法院终止双方的合同。法庭上张波认为,自己拖欠银行贷款的事确实存在,但是他只拖欠了四次,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连续3次,累计6次的可提前终止贷款的条件。经过调查,张波还发现,自己买工程机械的商家和该银行有过协议,银行为商家提供总值高达6000万的信用额度,在该商家购买进口工程机械可获得最多7成贷款。作为保证,商家在银行里存入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一旦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先从保证金里扣除。这就是说,虽然张波拖欠了银行的贷款,但是银行通过扣除保证金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少拿,只不过是机械公司帮张波还了钱。张波就纳闷了,既然银行收到了钱,而且自己在立案之后还清了所有的欠款,那么银行为什么还要他一次性归还所有贷款呢? 可是银行有自己的想法。他们认为一切都要按合同的规定办,根据他们的还款记录表,张波累计的拖欠还款次数达到6次,说明他的信用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了,他们有理由相信张波还会出现拖欠贷款的行为,因此银行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既然已经没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法院开始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银行扣除保证金的行为能否作为张波还款,二是张波拖欠贷款的次数有没有达到6次,这两点直接关系到贷款合同能否终止。 法官认为,银行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协议与张波还款无关,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保证金就代表张波可以随意拖欠贷款,这样很可能加重作为保证人的商家的责任,有悖于民法的公平、诚信的原则。 对于拖欠还款的次数,银行和张波提出了两个版本:银行认为已经达到6次的限额,而张波却认为只有4次。法官发现双方之争就在于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是否拖欠。双方是2003年11月签订贷款合同的,根据规定张波应在12月20日之前向银行卡中打入第一期还款,可是张波没有及时还款,而是在12月22日、23日还款,张波认为这应当看作是提前归还2004年1月的欠款。可是根据银行的规定,12月22日、23日的还款应当视为归还12月的欠款,这两种不同理解造成两种不同的结果。法院站在了银行一边,认定张波拖欠还款的次数已经达到6次,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判决张波立即归还贷款余额及利息411059.43元,并承担律师费和拖车费。机械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惯例每月的20日是银行贷款的还本结息日,还款人应当在20日之前归还各期还款,而银行在扣除本期还款之前必须先扣除以前的欠款。张波认为延期的还款作为提前归还下一期欠款的说法根本是他的一厢情愿,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才造成银行被迫提前收回贷款,如果他每一期都按时还款哪里会惹来这么多的事?(16版《经济与法》)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