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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未履行 广告公司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9:16 法制晚报

  时间:9时

  地点:东城法院

  案情简介:2000年8月,某资产经营集团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总金额为145.7万元。合同约定,广告公司需在4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
,凡出现“中关村”字样的站名,要加上“某大厦”的企业名称,合同规定期限为永久性且费用为一次性交纳。

  合同签订后,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广告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诉讼费。

  作者:黄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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