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家庭社会均有责任轻判四名屡次行抢少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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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3:03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李庆琛) “4被告人持刀多次抢劫,致人受伤,应依法严惩……但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家庭、社会均有责任,对他们的处罚依法应当减轻。因此,减轻处罚判处1年6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 昨日上午,梅州市梅县对一抢劫团伙作出一审判决,4个从小被亲人抛弃而流浪社会未满16岁的少年齐齐听判,让人耳目一新的是,判决书的最后出现了这样一段温情的“法官
犯罪 4少年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据悉,本案4名被告人伍某、吴某、谢某、张某,分别是湖南和广东人,均为未满16周岁的男少年,文化程度分别是文盲或小学。 2004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伍某、吴某伙同他人,在梅县华侨城西桥水厂宿舍附近村道上持刀对妇女李某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部及现金20元,并将其砍伤。此后,4名少年还于2004年8月4日前,时分时合,继续以妇女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梅县华侨城地段的市场、楼房的楼梯等地点,采用相同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将人致伤。在20天时间里,4人分别作案5次不等,抢得的现金和手机、项链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除部分物品被丢弃外,其余财物销赃得款和抢得现金均被吃、住、玩花光。 在2004年8月份最后一次作案时,4少年被警方抓获,随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原因 家庭社会抛弃走上犯罪路 按照4人的犯罪情节,虽然未满16岁,但达到抢劫罪须负责任的14周岁,且是多次持刀抢劫,依法是应当重判的,但随后查明的情况让法官踌躇不已。 4个少年成长经历令人同情,且有相同点,幼小时都是由于父母离异、亲人抛弃等原因失管而流浪社会。特别是伍某,8岁时被人拐骗,后又被主人逐出家门,流离失所,在梅州市梅江公园认识了10岁时因父母离异被抛弃而流浪街头的张某,两人同病相怜,随后又认识了与他们有着同样遭遇的吴某、谢某。4个被家庭和社会抛弃的少年从此住在一起,为了生活,齐齐走上了犯罪道路。 判决 从轻处罚判后语引人深思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梅县法院昨日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4少年结伙多次抢劫,且致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但法院最终只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为什么呢?在判决书的最后,有一段“法官后语”,也许不仅能回答这个答案,更应该引起社会的深思。 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4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从小失去家庭温暖、无人关爱,成长经历令人同情,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家庭、社会均有责任,对他们的处罚依法应当减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