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精神病离婚协议不公" 母亲插手女儿离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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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0:43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之后,女方母亲发现女儿竟患有精神分裂症,于是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昨天,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这位母亲的申诉。 案由
女青年周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与万某恋爱,同年12月3日两人结婚,后生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产生差异,万某认为感情不和,于2004年4月诉至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要求离婚。周某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同年4月6日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双方的儿子随万某生活,万某获得一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子,同时承担20多万元的债务。离婚后不久,周某回到江西老家。2004年4月12日,周某入住江西省精神病院并被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6月4日,周某的母亲肖某以“在离婚诉讼前南京脑科医院就断定周某精神有问题,故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条款不是周某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显失公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法院遂立案复查此案。 说法 法院复查人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南京脑科医院查阅了周某的《精神卫生门诊病历》,发现周某于2001年3月至2004年4月三次到南京脑科医院就诊,周向医生诉说其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感到压抑、失眠等症状,医生均没有明确诊断。 法院认为,周某在诉讼期间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能否再审的关键,周的母亲在申诉中虽然提出周在诉讼时患有精神病,但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周在诉讼时患有精神病的医院诊断书或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周某患有精神病,一审承办人也未发现周某有精神异常,周某在诉讼前曾经就诊的南京脑科医院并没有对周某的病情作出明确的诊断。故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周某在诉讼时患有精神病,也就无法推翻一审调解书,法院遂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 作者:正义 小宁 晓伟 宗一多 (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