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道路也不能撞了白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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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5:49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1月20日电 机动车途经人行横道或遇行人横穿道路时,应减速避让。但在许多街道的斑马线上,反而常常出现人等车、车挤人的现象。行人、驾驶员、交警部门队对这种现象看法不一。 市民张先生认为:每条街道的人行横道上都应该设置红绿灯,行人横穿马路看红绿灯就行了。车多人多,让车一直避让行人不现实,如果车不减速,行人横穿马路就存在很大
出租车驾驶员周先生的观点是:途经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毕竟人的腿跑不过车轮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谁的责任,机动车都要负责,为了抢几秒钟而出交通事故,实在划不来。 从事交警工作多年的张警官告诉记者,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出台近九个月,但在驾驶人和行人意识里,不少人的认识并不深刻。许多驾驶员只有在出了事故后,才明白这部现行法律与过去条例的不同;而交警在处理行人违法行为时,难度则更大。 记者通过相关资料了解到,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被机动车所撞,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 然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