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瞄准拆迁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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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1:05 大连晚报 | ||||||||
提案瞄准拆迁补偿标准首席记者 马野新 本报讯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时,我们是按照地区类别规定给付补偿标准,一类区有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二类区按二类区的标准补偿,而且这些年的标准逐年提高。 政协委员贺蕊莉认为,这种做法看似公平,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容易引起纠纷
她在提案中提出,应该按照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 贺委员说,把街道作为划分区域的临界线,导致具有相同商业价值的街道两侧房屋业主获得的补偿不同,且差距很大。例如,同一条街道,道东是二类区,道西却是三类区,作为商业区域,两侧没有太大差别,但遇有拆迁,街西业主获得的补偿却相对少。争议、纠纷等随之而来。 另外,按区域划分补偿标准的做法没有考虑小环境对房屋价值的影响。城市房屋用于居住也好,用于商业也好,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小环境的影响,按照统一标准给付补偿,对于有些被拆迁人来说,补偿是足额的甚至是超额的,拆迁就能顺利进行,对另外一些被拆迁户来说,补偿不足,就会出现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也不利于资金的合理利用。 贺委员认为,为避免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即建设部[2003]234号文件),于2003年12月下发,要求各地执行。《指导意见》中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比如: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可以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出现,避免拆迁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为大连市实现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首席记者 马野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