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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典当失约 法院判还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1:05 大连晚报

  本报讯大连市某典当有限公司在接受市民张某抵押物后,双方签订了当票,并在当票中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张某没有履约。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偿付典当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

  2004年1月15日,张某将自己一辆轻型货车抵押给大连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万元。某典当有限公司在审查了该抵押物的合法手续后出具了当票,张某在当票上签了字。
当票中明确注明,当期为一个月,即从2004年1月15日至2004年2月15日,双方约定月利息和管理费为借款的5%,即每月2000元。张某已支付在此期间的利息和抵押物管理费2000元。到期后,张某既未要求续当也未交纳手续费办理续当,一直拖延至今,某典当有限公司数次催交,均无果,便将张某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金州区人民法院以某典当有限公司提供的当票、汽车质押借款申请书、张某的机动车行驶证等为凭,对事实进行了确认。

  法院认为,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当票合法有效,某典当有限公司已为张某提供了贷款,张某就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和抵押物管理费。对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州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通讯员 张子荣 实习生 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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