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打工仔盗窃相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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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1:28 济南时报 | ||||||||
时报1月20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迟速赵锋)1名打工仔平常花费太高,要求店主预支工钱遭拒后竟伸出贼手。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缓刑,罚金5000元。 张某某在市中区一婚纱影楼内打工仅半个月,便要求其店主预先支付其一个月的打工费。因店主未同意,于是张某某心起歹念。2004年11月9日上午,张某某乘摄影室内无人之机,将放于室内橱子中的两部尼康照相机盗走,价值1万余元。
张某某在销赃时,被闻讯赶来的失主扭送到公安机关。近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