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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枚公章引发一场官司 信息协会状告监管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2:3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尹书月)1月19日上午,在新乐市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有点“特殊性”———原告新乐市信息协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竟把它的监管单位新乐市民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而该案的诉讼因由缘自23枚公章。

  该案原告、新乐市信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人代表房义讲述了事情经过:该协会成立于1989年11月,是经新乐科协和科技中心联合进行资格审查,于1993年6月10日在新乐
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在务工、求职、法律服务等方面为当地群众提供了很多便利,办了不少好事,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协会由最初成立时的6人发展到后来遍布全国各地的业务员868人。

  “当时协会前途光明,效益也不错,我正准备大干一场时,一场意外把我彻底搞垮了。”房义称,2002年11月28日,新乐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的负责人下通知,要他带着协会的23枚公章和社团证书的正、副本“到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因为协会在行政上受民政局监管,我以为真办什么手续,就带着23枚公章和社团证书的正、副本去了,谁想到这一交上去就再也不还给我了,到现在两年多了,协会的各项业务全部瘫痪。”在多次讨要未果后,房义一纸诉状以“民政局滥用职权扣押协会公章和社团证”为由,把新乐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19日上午,记者在新乐市法院行政审判庭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过程。新乐市民政局辩称,是在“检查发现原告私自变更办公场所和私刻公章行为”后而“提存公章、社会登记证”,并非“扣押”。

  对此,房义出示相关文件规定,称协会变更办公场所曾向民政局报告,协会只有2枚行政公章需经民政局审批,其余的21枚协会内部业务公章“只需到民政局备案,而不必经民政局审批”,且“每枚业务公章都有公安机关的证明信”,不存在私刻公章行为。

  本案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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