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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后能减少缴税额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2:56 济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近日组织为印度洋海啸灾区捐款活动,大家都踊跃捐款,有的捐款数额达上千元。我想通过党报了解一下捐款金额可否在个人税前收入中部分或全部扣除,不计入最后应税所得中。

  读者 苏先生

  苏先生:

  您所提的问题也是时下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就具体操作细节,编辑咨询了税务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指出,首先市民应有捐款的合法凭证才可进行扣除;其次,可抵扣的捐款金额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没有超过30%限额的捐款可以不缴税,超过30%的部分不能免征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率=税款,设收入为A,(A-起征额)×30%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献限额。假设某市民的月收入为5000元,扣除1000元工薪收入起征额后,4000元就是应纳税所得,可在税前扣除的捐献限额是4000×30%=1200(元)。如果捐献额为1000元,那么最后应税所得就是4000-1000=3000(元),须缴税款为3000元×税率;如果捐了2000元,也只能扣1200元,应税所得是4000-1200=2800(元),须缴税款为2800元×税率。

  值班编辑 王恩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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